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日期:2018-05-24]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适用范围(对象): 单位或个人

申请条件:1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2锁具修理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

     办理程序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实施机关当场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实施机关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实施机关: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审批依据:《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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