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申报

[日期:2018-05-24]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

适用范围(对象):公民

申请条件: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申报

申请材料:1《收养证》、户口簿、社区居住证明、社区民警调查;2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一家三口护照、结婚证、户口簿。

办理程序:凭《收养证》、户口簿、社区居住证明、社区民警调查,到派出所申报。凭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一家三口护照、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审批依据: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治[2004]110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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