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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安民事纠纷调解“七大妙招”

[日期:2018-06-04]    来源:明山分局法制大队   作者:王兴义

公安基层派出所担负着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巨大压力。怎样才能将调解工作做到最佳呢?在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正、教育、高效”的原则,把握住“六宜六不宜”,即宜缓不易急、宜分不易聚、易宽不易严、易疏不宜堵、易和不易激、易解不宜结。同时,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还应做到既要体现法律的尊严,又要讲究风俗伦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使法、理、情在一种人为的自然状态下有机结合起来。

第一招,暂时分离法。民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大都在气头上,火气较大,语言、行为常常过激,如果处理方法不当,就会产生不良后果。暂时分离法,就是将纠纷的双方暂时分开,由“面对面”变“背对背”,分别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实践证明,暂时分离可起到“降温、熄火”的作用,可以起到稳定情绪的作用,可使当事人双方逐渐趋于理智,为矛盾纠纷的调处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招,耐心倾听法。作为调解者,决不可靠经验、凭想象来处理纠纷案件,决不可对纠纷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侮辱。称呼当事人时,尽量避免一些使人反感、忌讳、粗俗的话语。比如,“老头”、“老太婆”、“小姐”、“醉鬼”、“胖子”、“黄毛”等等。不知道当事人姓名时,要多使用一些人们愿听的,一些自然、通俗、亲切的称呼。比如,“大哥”、“小伙子”、“兄弟”、“大姐”、“小妹妹”、“师傅”、“先生”等等。作为纠纷的调解者,能说会道固然重要,但善于聆听当事人双方的倾诉更为重要。我觉得,作为调解者不要妄下结论,不要过多插话,一定要给当事人倾诉的机会,要静下心来耐心倾听,让当事人把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诉求、意见等全部说出来。往往当他们把肚子里的话说完后,才有卸掉了“包袱”的感觉,才会感到轻松和心情顺畅。此时,调解者才能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找准调解点,并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因此“听”比“说”更重要,耐心倾听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招,自我找错法。民事纠纷的双方往往在叙说事件原因时,大都指责对方过错的地方多,从自身找问题的少,有的甚至歪曲事实、无中生有。由于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取证又十分困难,经常出现是非曲直不明、责任难于分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要想公平地解决纠纷确实非常困难,而且如果调解不好,势必会引起当事人上访告状,甚至造成案件升级,或使案件出现民转刑的情况,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这种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不妨试一下“自我找错法”,就是引导当事人自我反省、自我剖析,从自身找过错,可能会很快打破僵局。在当事人自我找错的过程中,头脑会慢慢地冷静下来,明白“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这时调解人再趁热打铁进行调解,往往会出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第四招,夸奖鼓励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者要以夸奖鼓励为主,以批评教育为辅。严格执法不等于简单粗暴,热情服务不等于没有原则。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愿意听顺耳的言语,不愿听逆耳的话语;愿意听表扬,不愿意挨批评;愿意受夸奖,不愿遭指责。调解人就是要扬长避短,注意发现纠纷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将其“闪光点”充分褒奖渲染,使他自己都不好意思再跟对方较劲了。这样,也就达到了调解的目的。比如,可以这样夸对方,“一看就知道你是一个胸怀宽广的人”、“一看你就是一个有气质的人”、“你在单位应该是一个领导”、“我看你是一个大度的人” “一看你就是一个心地善良的人”等等。调解人再适时使用一些诙谐幽默的言语,将尴尬、紧张的气氛连说带笑地消解掉,把调解工作带入轻松的环境里,许多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在调解中我们还要懂得,过分的严厉会造成恐惧、过分的温和会有失威严,我们不能严酷得让人反感,也不能温和得使人胆大妄为,宽严相济才能赢得人心。

第五招,制造台阶法。调解民事纠纷时,常常会遇到当事人互不让步,争得面红耳赤,双方谁也不服软,有时甚至连当事人自己都无退路了。制造台阶法,就是调解人要不断地制造“台阶”给纠纷当事人双方,保留他们的“脸面”,给他们尊严,满足其自尊心和虚荣心,缓和局面,营造对话场景。越是在看着调解无望的时候,往往一个“台阶”就会出现转机,形势就会往好的方向发展,只要一方让步纠纷就会顺利解决。比如,调解人可以这样说,“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方法不妥”,“你做的没大错,就是太急了”,“本来你是有理的,可你采用了违法的手段也就没理了”,“大家都退一步就会海阔天空”,“你到法院起诉要交起诉费,判决的结果不见得比我们调解的效果好”,“看在某人(说情人、单位领导、好友)的面上,让一步吧”等等。一定要讲明道理,让他们明白退一步是为了更好地和解。

第六招,相互补台法。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的其他成员要适时跟进,不能空台。有唱白脸的、有唱红脸的,才能充分发挥每个调解人的作用,相互补台、互相搭台,“戏”唱得才有韵味、才会出彩。调解成员要以己之长补他人之短,在他人词穷之时及时“出手”,在纠纷当事人犹豫彷徨之时因势利导、循序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润物细无声中使矛盾化解。

第七招,温暖送别法。当民事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有效化解时,调解人不要忘记说一声:“感谢你们对我工作的支持,谢谢!”。当事人听过后,心里一定舒服,反而会说:“我们给你添麻烦了,应该感谢的是你。”即便纠纷调解不成,也要说“你们再考虑考虑,随时可以找我,我尽力帮你们”、“通过这件事,我们认识了,以后就是朋友了,有什么事需要帮忙的,尽管来找我”、“你走好”等等。即使纠纷没能解决仍在生气的当事人,此时也会因调解人一声温暖送别的话语而舒心。一句暖心的语言、一个友善的举动,往往能弥补调解人能力的不足,减少纠纷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访行为,赢得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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